檔案法律與檔案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之間有何區別?
檔案法律與檔案行政法規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檔案法律是國家與人民意志在檔案工作領域中的集中體現,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據國家的憲法及立法程序制定的行為規范。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性的規范文件的總稱。可見,它們的主要區別在于:
第 一,制定主體不同。檔案法律的制定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而檔案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則是國務院。
第二,檔案法律具有廣泛的行為約束力,它是國務院制定檔案行政法規的重要依據,也是我們目前常見的檔案行政法規的淵源。就此而言,檔案行政法規的制定與實施,均要以法律為準繩。
第三,檔案法律所調節的對象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特征;而檔案行政法規所調節的對象則具有特定性和專指性的特征。
檔案法律與檔案行政法規的聯系在于:
首先,兩者的制定與實施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無論是檔案法律還是檔案行政法規,它們的制定與實施均是為了有效地規范和調整檔案事業建設與發展過程中的各種關系,以利于檔案事業的正常工作秩序的建立與維護。
其次,盡管檔案法律高于檔案行政法規,但是,從兩者的發展歷史來看,它們又是相互影響、相互促進的關系。我國檔案法律建設的實踐表明,檔案行政法規是制定檔案法律的“法源”之一。《檔案法》就是在深入研究了新中國成立以后國務院的各項檔案行政法規和有關行政規章的基礎上,在吸收和借鑒國際檔案立法的成功經驗的前提下,在總結我國檔案管理經驗的背景下制定完成的。當然,檔案法律的問世,也使行政法規的科學合理制定有了堅實的法律依據,大大減少了行政法規制定方面的主觀隨意性。
再次,檔案法律和檔案行政法規均應在憲法規定的框架范圍內制定和實施,不能違背憲法規定的基本準則。
檔案法律與檔案行政規章也有一定的區別和聯系。行政規章是由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檔案法律和檔案行政法規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可見,行政規章從屬于檔案法律和檔案行政法規,或者說是檔案法律和檔案行政法規具體化的產物,更具特定性與操作性。目前,檔案行政規章的數量較多,調整的領域也很廣泛,是我國檔案事業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