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館建設標準是什么?
檔案館建設標準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檔案局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施行日期:2007年 月 日
前 言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促進國家檔案館建設,提高國家檔案館建設決策科學化與管理規范化水平,依據建設部《關于印發<二oo四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標準、建設項目評價辦法與參數編制項目計劃>》(建標[2005]19號)要求,編制《檔案館建設標準》。
《檔案館建設標準》編制的指導思想是,嚴格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方針政策,以堅持更好地為公眾服務,充分發揮檔案事業在建設和諧社會中的作用為宗旨,從我國國情出發,因地制宜,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齊全,設施完善,經濟實用,滿足檔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需要。
《檔案館建設標準》明確了國家檔案館建設規模和項目構成,確定了房屋建筑及用地面積指標,提出了選址與規劃布局、檔案建筑設計的基本要求。
本建設標準對政府投資的檔案館建設應必須嚴格執行,對企業投資的可參考適用。
本建設標準系初次編制,在施行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意見及時反饋。有關意見及資料請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檔案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21號,郵編100032),以便今后修改時考慮。
本標準編制組成員:
主 編:郭嗣平、張永慧、趙中新、王雁賓
編 委:李伯富、劉蕓、楊戰捷、姜莉、馮朝暉、宋揚、丁德勝、杜山
主要起草人:(按姓氏筆畫排序)丁德勝、劉蕓、楊戰捷、姜莉、郭嗣平
第 一章 總則
第 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國家檔案館(以下簡稱“檔案館”)建設,提高工程項目投資決策和建設管理水平,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利用,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是為檔案館建設的項目決策和建設水平的合理確定所提供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檔案館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檔案館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的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審查檔案館建設和初步設計及對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管檢查的依據。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三級綜合檔案館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
城市建設檔案館等專門檔案館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依照本標準執行。
第四條 檔案館建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從我國國情出發,因地制宜,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齊全,設施完善,經濟實用,滿足檔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需要。
第五條 檔案館建設應滿足檔案館作為安全保管黨和國家重要檔案的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檔案信息服務中心、已公開現行文件利用中心和政府信息查閱的法定場所的設置要求,同時要滿足社會公共文化服務的要求。
第六條 檔案館建設應納入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安排的投資項目。
檔案館建設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按照國家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有關規定申報、征撥所需建設用地。
第七條 檔案館建設應統籌規劃,立足長遠。資金投入確有困難的,可一次規劃,分期建設。
第八條 檔案館建設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和定額、指標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規模和項目構成
第九條 檔案館建設規模按行政區劃分級,以應保存的館藏檔案數量為基本依據分類,參照轄區人口數量并綜合轄區經濟、地理等因素合理確定。
館藏檔案數量是指現存和今后30年應進館檔案、資料的數量之和。
第十條 檔案館建設按照省、市、縣三級作如下分類:
級別 | 類次 | 館藏檔案數量 |
省級 | 一類 | 90萬卷以上 |
二類 | 70~90萬卷 | |
三類 | 70萬卷以下 | |
市級 | 一類 | 40萬卷以上 |
二類 | 30~40萬卷 | |
三類 | 30萬卷以下 | |
縣級 | 一類 | 20萬卷以上 |
二類 | 10~20萬卷 | |
三類 | 10萬卷以下 |
第十一條 檔案館建設項目由房屋建筑、場地和檔案館專用設施組成。
第十二條 檔案館房屋建筑由檔案庫房、對外服務用房、檔案業務和技術用房、辦公室用房等主要功能用房和附屬用房及建筑設備組成。
第十三條 檔案庫房由紙質檔案庫、音像檔案庫、光盤庫、縮微拷貝片庫、母片庫、珍藏庫、實物檔案庫、圖書資料庫、其他特殊載體檔案庫和過渡間組成。省級檔案館需設置異地備份庫時,應根據備份檔案數量參照本標準執行,其建筑面積不計入本標準。
第十四條 對外服務用房由服務大廳(含門廳、寄存處、飲水處等)、接待室、查閱登記室、目錄室、開放檔案閱覽室、未開放檔案閱覽室、縮微檔案閱覽室、音像檔案閱覽室、現行文件閱覽室、現行文件保管室、展覽廳、報告廳、對外利用復印室和利用者休息室、餐廳、公共衛生間組成。
第十五條 檔案業務和技術用房由中心控制室、接收檔案用房、整理編目用房、保護技術用房、翻拍洗印用房、縮微技術用房、信息化技術用房組成。
接收檔案用房由接收室、除塵室、消毒室組成。
整理編目用房由整理室、編目室、修史編志室、展覽加工制作室、出版發行室組成。
保護技術用房由去酸室、理化試驗室、檔案有害生物防治室、檔案保護靜電復印室、裱糊修復室、裝訂室、仿真復制室、音像檔案處理室組成。
翻拍洗印用房由翻拍室、沖洗室、影像放大室、水洗烘干室、翻版膠印室組成。
縮微技術用房由資料編排室、縮微攝影室(分大型機室和小型機室)、沖洗處理室、配藥和化驗室、質量檢測室、校對編目室、拷貝復印室、放大還原室和備品庫組成。
信息化技術用房由服務器機房、計算機房、電子檔案接收室、電子文件采集室、數字化用房組成。數字化用房由檔案前期處理室、紙質檔案掃描室、其他載體檔案數字化室、數字化質量檢測室、檔案中轉室組成。
第十六條 檔案館辦公室用房和與檔案館并建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公室用房的組成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第十七條 附屬用房及建筑設備包括警衛室、車庫、衛生間、浴室、醫務室和變配電室、水泵房、水箱間、鍋爐房、電梯機房、制冷機房、通信機房、消防用房、安防用房等各類設備用房及相應的建筑設備。
第十八條 檔案館場地主要由人員集散場地、道路、停車場和綠化用地等組成。
第十九條 檔案館專用設施主要包括檔案專用運輸設備、檔案裝具、檔案保護技術設備、縮微設備、專用信息化設備。
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積指標
第二十條 檔案館房屋建筑面積指標按照不同級別和類型予以確定。
第二十一條 省級檔案館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表一的規定。
表一 省級檔案館建筑面積指標 (單位:平方米)
面積指標項目 | 一類 | 二類 | 三類 |
檔案庫房 | 5500~6800 | 4300~5500 | 3000~4300 |
對外服務用房 | 5500~6500 | 4600~5500 | 3700~4600 |
檔案業務和技術用房 | 6500~7400 | 5500~6500 | 4600~5500 |
辦公室用房 | 1500~1700 | 1200~1500 | 900~1200 |
附屬用房 | 1900~2200 | 1600~1900 | 1200~1600 |
總計 | 20900~24600 | 17200~20900 | 13400~17200 |
注:表列各類用房指標分配見附錄一,使用系數為0.7。
館藏檔案數量超過110萬卷的省級檔案館,檔案庫房面積指標可在省級一類的基礎上,按照本標準的計算方法等比增加。寒冷和嚴寒地區的總面積指標可以在原來基礎上增加4—6%。
第二十二條 市級檔案館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表二的規定。
表二 市級檔案館建筑面積指標 (單位:平方米)
面積指標項目 | 一類 | 二類 | 三類 |
檔案庫房 | 3100~3800 | 2300~3100 | 1500~2300 |
對外服務用房 | 2800~3200 | 2300~2800 | 1800~2300 |
檔案業務和技術用房 | 3200~3700 | 2800~3200 | 2300~2800 |
辦公室用房 | 700~900 | 600~700 | 400~600 |
附屬用房 | 1000~1200 | 800~1000 | 600~800 |
總計 | 10800~12800 | 8800~10800 | 6600~8800 |
注:表列各類用房指標分配見附錄二,使用系數為0.7。
館藏檔案數量超過50萬卷的市級檔案館,檔案庫房面積指標可在市級一類的基礎上,按照本標準的計算方法等比增加。寒冷和嚴寒地區的總面積指標可以在原來基礎上增加4—6%。
第二十三條 縣級檔案館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表三的規定。
表三 縣級檔案館建筑面積指標 (單位:平方米)
面積指標項目 | 一類 | 二類 | 三類 |
檔案庫房 | 1800~28OO | 900~1800 | 500~900 |
對外服務用房 | l100~1400 | 800~1100 | 300~800 |
檔案業務和技術用房 | 900~1400 | 500~900 | 200~500 |
辦公室用房 | 400~600 | 200~400 | 100~200 |
附屬用房 | 400~600 | 200~400 | 100~200 |
總計 | 4600~6800 | 2600~4600 | 1200~2600 |
注:表列各類用房指標分配見附錄三,使用系數為0.7。
館藏檔案數量超過25萬卷的縣級檔案館,檔案庫房面積指標可在縣級一類的基礎上,按照本標準的計算方法等比增加。寒冷和嚴寒地區的總面積指標可以在原來基礎上增加4—6%。
第二十四條 檔案館辦公室用房面積應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執行。
履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職能的管理人員辦公室用房面積未計入上述辦公室用房面積內。
第二十五條 附屬用房按檔案庫房、對外服務用房、檔案業務和技術用房、辦公室用房總面積的10%計算。
第四章 選址與規劃布局
第二十六條 檔案館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選擇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較好地區;
2.應遠離易燃、易爆場所,不應設在有污染腐蝕性氣體源的下風向;
3.應選擇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設施比較完備的地區;
4.應選擇地勢較高、排水通暢、空氣流通和環境安靜的地段。
第二十七條 檔案館建設用地應根據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學合理確定用地面積及技術指標。
檔案館建筑用地覆蓋率宜為30%一40%。綠地率宜為30%或遵照當地規劃部門的規定執行。
停車場用地面積根據工作人員和外來利甩檔案人員數量合理確定并符合當地規劃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檔案館總平面應滿足以下規劃要點:
1.檔案館宜獨立建設。縣級檔案館可與其他功能相近的文化項目聯合建設,但應有獨立的管理區域;
2,檔案館建筑應根據功能要求和工作流程合理布局,做到基本功能完備、流程便捷;
3.檔案館建筑用地應根據建筑要求,合理確定總平面規劃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應節約使用土地,并優先利用社會公共資源;
4.檔案館建筑按照功能分為庫房區、對外服務區、業務技術區、辦公區和附屬用房區。庫房區應相對獨立。對外服務區宜設置專用出入口;
5.檔案館對外服務區、業務技術區、辦公區應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風條件;
6:鍋爐房、變配電室等可能危及檔案安全的用房,在布局中應與庫房區保持安全距離;
7.人員集散場地、道路、停車場和綠化用地等室外用地應統籌安排;
8.館區內的道路應與城市道路或公路連接,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并便于檔案的運送、裝卸;
9.檔案館室內外均應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 50-2001)要求進行無障礙設計,標識指示系統清晰明確;
10.檔案館對外服務的車庫(場)建設應符合當地規劃條件的要求,宜將車庫(場)設置于地下。本標準未包括這部分用房的構成、建筑面積指標;
11.本標準未包括人防設施的項目構成、建筑面積,其標準和等級應符合當地人防部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