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總!檔案保密解密相關要求依據、報告解讀、課題研究
法規標準篇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二十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應當依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對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省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幫助,或者經協商采取指定檔案館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依法收購或者征購。
第二十四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委托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和數字化等服務的,應當與符合條件的檔案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協議,約定服務的范圍、質量和技術標準等內容,并對受托方進行監督。受托方應當建立檔案服務管理制度,遵守有關安全保密規定,確保檔案的安全。
第四十三條 檔案主管部門根據違法線索進行檢查時,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檢查有關庫房、設施、設備,查閱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人員,記錄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四十七條 檔案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利用職權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解讀:本法對檔案的管理和利用作出具體規定,如檔案館應當按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檔案的管理,并不斷完善利用規則,創新服務形式,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提供便利。但有些檔案涉及國家秘密,如不對其予以特別的保密管理,可能導致秘密泄露,損害國家在政治、經 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因此,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應當依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
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是指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的管理和利用,應當遵守上述規定,不得非法公布、復制、記錄或者存儲。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密級的變更和管理作了明確規定。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16條第3款還對已經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檔案的解密作出規定,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解密審核。因此,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由原定密機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變更密級和解除秘密。具體而言,就是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變更, 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對在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后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對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 滿前重新確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檢查和同意,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長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的期限。已撤銷單位的檔案可以提前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
第三十條 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并在移交進館時附具到期開放意見、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密級變更情況等。
第三十八條 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并符合國家關于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規定。
第四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定期向有關檔案館移交電子檔案。電子檔案移交接收網絡以及系統環境應當符合國家關于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規定。不具備在線移交條件的,應當通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儲介質向檔案館移交電子檔案。
第四十一條 檔案館對重要電子檔案進行異地備份保管,應當采用磁介質、光介質、縮微膠片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儲介質,定期檢測載體的完好程度和數據的可讀性。異地備份選址應當滿足安全保密等要求。
解讀: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了法定移交期限的例外情形。其中,延期移交是一項行政許可,充分考慮公安等單位特殊性,在一般規定的基礎上對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設置了例外條款,移交單位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檢查和同意,可以延長法定移交期限,已撤銷單位的檔案,可以提前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是法定移交的另一特殊情形,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檔案,按照檔案利用規定辦理。
《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對《檔案法》關于檔案信息化一些原則性的要求作了細化和補充,各企業在實施時要加強檔案信息化規劃工作,將檔案信息化納入企業信息化規劃,確保企業檔案信息化與企業信息化協調發展。在建設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時,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并符合國家有關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規定。
檔案開放審核是檔案開放的核心環節。實施條例聚焦檔案開放審核難、開放率低的現實問題,完善了檔案開放審核工作機制,明確了國家檔案館、檔案形成單位、移交單位、保管單位、檔案主管部門各自的職責。一是考慮到保護與利用,開放與保密之間的關系。保管到一定期限的檔案是否可以向公眾提供利用,有必要進行一定的審核。國家檔案館建立館藏檔案開放審核協同機制,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進行檔案開放審核。二是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并在移交進館時,附具到期開放意見、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密級變更情況等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的檔案開放意見材料本身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降解密情況,是衡量檔案開放與否的主要參考因素。在此設置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保守國家秘密法銜接規定,既維護了法治統一性,又是對公民知情權的有益保障。
中辦國辦印發《“十四五”全國檔案事業發展規劃》
10.加快推進檔案開放。建立健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開放審核建議機制以及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解密和開放審核有關制度,實現檔案開放審核工作法治化、規范化、常態化。加強檔案開放與政府信息公開的銜接,完善配套工作制度。推動檔案館定期通過網站或其他方式公布開放檔案目錄,穩步推進開放檔案全文在線查閱。鼓勵各級國家檔案館結合實際依法提前開放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類檔案。鼓勵其他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
14.強化檔案安全保護工作。完善檔案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健全檔案相關保密審查機制,組織開展經常性檔案安全保密教育。15.提升檔案數字資源安全管理能力。健全檔案網絡、檔案信息系統和檔案數字資源安全保密防護體系。完善檔案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通報機制,提升行業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十四五”全國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實施情況中期綜述
“十四五”以來,各級檔案部門在加快推進檔案開放工作、持續提升檔案利用服務能力、不斷提高檔案資源開發水平上下功夫,充分發揮檔案價值作用。印發《國家檔案館檔案開放辦法》,有效促進館藏檔案依法依規開放。各級綜合檔案館加大館藏檔案解密和開放審核力度,截至2022年年底,開放檔案達20976.6萬卷(件)。
國家檔案局令 第13號《機關檔案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檔案工作人員調離崗位或退休的,應當在離崗前辦好交接手續。涉密檔案工作人員的調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
閱覽用房面積應當滿足不同類型檔案閱覽需求,適應涉密檔案與非涉密檔案分區閱覽的需要。
第二十五條
機關檔案管理應當做到收集齊全完整,整理規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鑒定準確及時,利用簡捷方便,開發實用有效。
涉及國家秘密檔案的管理應當符合保密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涉密檔案的銷毀應當符合《國家秘密載體銷毀管理規定》。
第四十六條 機關應當積極開展檔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制度,根據檔案的密級、內容和利用方式,規定不同的利用權限、范圍和審批手續。機關保管的檔案對外提供利用的,需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
第五十二條 機關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移交檔案的密級變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劃控與開放意見。
第六十二條
電子檔案管理系統等級保護不得低于二級標準,分級保護等級應當與電子檔案最高密級相適應。使用電子政務云服務的,應當與電子政務云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十六條 機關應當統籌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嚴防信息篡改、丟失、外泄。涉密檔案進行數字化、涉密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國家檔案局令 第19號《國家檔案館檔案開放辦法》
第八條 自形成之日起已滿二十五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檔案館的檔案,可以延期向社會開放:
(一)涉及國家秘密且保密期限尚未屆滿、解密時間尚未到達或者解密條件尚未達成的;
解讀:檔案開放是一項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國家檔案館需要在符合國家有關保密、國家安全、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開展檔案開放工作。《辦法》要求國家檔案館不斷提高檔案開放工作水平,既要在經開放審核后及時開放檔案或提前開放檔案,盡最大努力提高開放檔案比例,又對延期開放檔案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涉及知識產權、個人信息,開放后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檔案可延期向社會開放等進行了詳細闡述和規范。
國家檔案局令 第21號《企業檔案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檔案工作人員調離崗位或退休的,應當在離崗前辦好交接手續。涉密檔案工作人員的調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執行。第十六條??檔案辦公用房、業務和技術用房等面積應當滿足業務開展需要。
閱覽用房面積應當滿足不同載體類型檔案閱覽需求,適應涉密與非涉密檔案分區閱覽的需要。
第三十四條??企業文件材料應當經形成部門整理后歸檔,歸檔時間可以參照《企業檔案工作規范》(DA/T 42)。企業文件材料歸檔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檔案部門移交。移交前,形成部門應當編制交接清單,內容包括待移交檔案題名、年度、卷(件)號、頁數、保管期限、密級等。
第四十四條
涉密檔案的銷毀應當符合《國家秘密載體銷毀管理規定》。
第四十六條??企業應當積極開展檔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制度,根據檔案的密級、內容和利用方式,規定不同的利用權限、范圍和審批手續。
第五十二條??企業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標注檔案密級變更情況,并附具檔案開放審核意見。
對已移交進館的檔案,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檔案館做好檔案降解密和開放審核工作。
第五十五條??企業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應當符合國家安全保密要求,具備收集、整理、保存、利用、鑒定與處置、統計、格式轉換、審計、備份、系統管理等基本功能,并與企業其他信息系統相互銜接,規范運行、定期維護。具體可以參照《檔案信息系統運行維護規范》(DA/T 56)。
第六十一條??電子檔案管理應當實施全方保密措施,確保電子檔案安全。
解讀:檔案安全是檔案工作的底線,很多企業檔案蘊含了黨的初心使命,記錄著新時代黨領導人民推進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奮斗歷史,具有無可比擬、無可替代的獨特價值,一旦在安全方面出了問題,將造成難以估量和無法彌補的損失。《規定》從維護國家安全和對人民負責的高度,明確企業應當加強檔案保管、保護工作,配置滿足檔案管理需要的檔案用房和設施設備,定期檢查設施設備和檔案安全保管狀況;將檔案工作應急處置要求納入企業整體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檔案保障能力;企業委托檔案服務的,應當嚴格審核受托方資質和能力,確保檔案安全;企業檔案管理過程中還應當落實保密管理、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筑牢企業檔案安全防線。
第十四條對檔案工作人員的安全保密責任提出了要求。企業檔案工作人員發生變動時,檔案工作必須有始有終、銜接有序;涉密檔案工作人員的管理必須同時遵守保密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人防”是維護檔案安全的重要方面。在檔案工作人員發生變動時,檔案工作很容易出現管理“真空”。上述要求是落實檔案工作人員安全工作責任,守住檔案安全底線的關鍵。
第十六條規定了不同類型檔案用房的面積要求。辦公用房面積可按照企業辦公用房相關制度執行;閱覽用房面積應當滿足紙質、音像等不同類型檔案閱覽的空間需求,適應涉密檔案與非涉密檔案閱覽區域分開設置的需要;業務和技術用房面積由企業根據檔案業務實際情況和預測未來的發展空間確定。
《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解密和劃分控制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
第二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保存的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標有“絕密”、“機密”、“秘密”字樣的檔案(以下簡稱涉密檔案),其解密工作,由各級國家檔案館負責進行。對形成將滿30年的涉密檔案,原檔案形成的機關、單位,認為仍屬國家秘密的,應當自該檔案形成屆滿30年之日前的6個月,通知(以文書形式,以下皆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檔案館,逾期未通知延長保密期限的,由各級國家檔案館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辦理。
第七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保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形成的歷史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形成滿30年的已解密的檔案和未定密級的其他檔案,凡涉及下列內容的應當控制使用:
(一)涉及我黨和國家重大問題、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結論的、不宜公開的,對社會開放會影響黨內團結、黨和國家機關工作正常開展的檔案;
(二)涉及各級黨和政府領導人及社會各界著名愛國進步人士的政治歷史評價及工作與生活中不宜公開的,對社會開放有損個人形象、人格尊嚴和聲譽的檔案;
(三)涉及我黨和國家秘密工作的組織關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報來源的,對社會開放會使保護黨和國家安全與利益的措施、手段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檔案;
(四)涉及我黨和國家及其領導人與外國政黨組織及其領導人之間秘密關系的,對社會開放會影響兩黨、兩國正常關系以及其他對外關系的檔案;
(五)涉及民國時期敵特機關破壞我黨地下組織的,為進行策反純屬捏造的,對社會開放會損害我黨和國家及其領導人形象的檔案;
(六)涉及領土、邊界中敏感問題和戰略部署、國防設施、軍事要地、軍品貿易、軍工科研及生產的,對社會開放不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的戰略防御能力的檔案;
(七)涉及民族糾紛、民族矛盾和宗教、統戰、僑務工作中內定的方針、政策的,對社會開放會影響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不利于國家統一的檔案;
(八)涉及國內行政區域之間的邊界問題,對社會開放后可能激發邊界糾紛、影響社會穩定和人民團結的檔案;
(九)涉及準確記載風俗民情,對社會開放后可能資敵軍事、經濟戰略,或損害民族形象的檔案;
(十)涉及我國科學技術的關鍵技術、技術訣竅、傳統工藝、配方、重要資源的,對社會開放會削弱我國經濟、科技實力或使國民經濟遭受損失的檔案;
(十一)涉及與國外科技交流、經濟合作、貿易往來、外事工作中內部掌握的政策、策略及對具體事件的處理意見、方案的,對社會開放會使我國在對外活動中處于不利地位或在政治上造成被動、經濟上造成損失的檔案;
(十二)涉及外國在華機構形成的,對社會開放會引起檔案所有權糾紛的檔案;
(十三)涉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的,對社會開放會造成侵權訴訟并有損國家利益的檔案;
(十四)涉及尚有法律效力的中外產權、債權,對社會開放會引起外事糾紛并有損國家利益的檔案;
(十五)涉及司法、監察、紀檢及組織人事工作中對有關人員違紀違法的調查與具體審理情況的,對社會開放會造成不良政治影響或不利于審理人員及舉報人等人身安全的檔案;
(十六)涉及公民隱私的,對社會開放會損害公民聲譽和權益的檔案;
(十七)涉及臺、港、澳同胞和海外華僑中愛國進步人士的,對社會開放會損害其聲譽和權益的檔案;
(十八)涉及民國時期軍、警、憲、特組織及人員方面的,對社會開放在一定時期內可能對某些方面帶來不良影響的檔案;
(十九)機關、單位及個人移交、捐贈、寄存檔案時明確提出不能開放的檔案;
(二十)除上述范圍外,其他影響黨和國家利益的檔案。
2019年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四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五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解讀:明確不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情形。為了落實“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條例》規定了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具體包括: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
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二十條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三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解讀:新修訂的保密法,進一步完善了定密、解密制度,增強條文的周延性和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定密制度方面,明確保密事項范圍的確定應當遵循必要、合理原則,科學論證評估,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完善定密責任人制度和定密授權機制,并對密點標注作出原則規定,進一步推動定密精準化、科學化。解密制度方面,將國家秘密審核由定期審核修改為每年審核,并明確了未履行解密審核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法律責任,進一步壓實定密機關、單位解密審核的主體責任。
新修訂的保密法進一步完善了網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確網絡信息的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等各個環節均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新修訂的保密法充分考慮了信息公開與保密的關系,進一步強化國家秘密的精準保護,最大限度保障信息資源合理利用。比如,規定保密事項范圍制定應當遵循必要、合理原則,要求每年開展國家秘密審核等,進一步推進精準定密、及時解密。同時,增加了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專門條款,建立起信息公開的“安全網”,做到該保守的秘密堅決守住,該公開的信息依法公開。
《國家秘密解密暫行辦法》2020年6月28日印發
第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建立保密期限屆滿提醒制度,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屆滿前,及時做好解密審核工作。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與檔案管理、信息公開相結合的解密審核工作機制,明確定密責任人職責和工作要求,做到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保密期限屆滿前必審核、信息公開前必審核、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前必審核。第十條 對擬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檔案,機關、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做好解密審核工作。對已經依法移交到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于國家秘密檔案的解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國家秘密事項已解密,但符合工作秘密條件的,應當確定為工作秘密,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公開。機關、單位公開已解密事項,應當履行相關審查程序;公開已解密事項,不得保留國家秘密標志。涉密檔案資料公開形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報告解讀篇王紹忠局長在全國檔案工作暨表彰先進會議上的報告
強化檔案服務外包安全管理。從嚴把握檔案服務外包范圍,核心業務不得外包,涉密檔案控制外包,敏感檔案謹慎外包,堅決杜絕超范圍開展外包服務。
嚴格落實安全保密相關要求,持續完善安全保密防控機制,嚴防竊密、泄密、失密情況發生。完善外包服務規范標準,探索建立檔案服務外包監管有效機制。
深入抓好檔案信息化建設過程中的安全保密問題。加強檔案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認真落實等級保護、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密碼應用安全評估等要求。
“公益大講堂”學習筆記 | 趙向華:聚焦“四個好”“兩個服務”
處理好開放利用與安全保密的關系。檔案法第二十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應當依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涉密檔案不開放,但并不意味著涉密檔案不能提供利用。非涉密檔案能否開放利用,也要按照規定進行審核確定。標注為“工作秘密”的文件材料,不同于其他非涉密文件材料,審核上應該有所區分。
加強應急處置協調聯動。完善檔案部門內部的協調聯動機制,與公安、消防、氣象、保密、網管等部門建立協調聯動機制。
課題研究篇
《賦能·助力·提升:人工智能技術在檔案解密與開放審核工作中的應用探索》(山西檔案2022年第4期)作者:馬怡琳 李宗富摘要: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對社會產生了深刻影響,也為檔案解密與開放審核工作帶來了重要機遇。但就目前檔案解密與開放審核工作來說,面臨著開放審核效率低、工作進展與用戶需求不平衡、檔案工作人員智能化素養低以及檔案工作理念脫節等現實挑戰。而人工智能相關技術的應用能夠助力涉密實體檔案資源與數字檔案資源的解密開發和開放利用,保障檔案的安全性、完整性。而通過推動解密與開放審核智能化水平、優化智能服務、培養智能化人才和轉變檔案工作理念等措施有助于優化人工智能在檔案解密與開放審核工作中的應用,以最大程度實現檔案資源的價值,滿足檔案用戶的需求,提升檔案解密與開發審核工作效率,助力檔案解密與開放審核工作的智能化、開放化、現代化,并助推檔案事業高質量發展。
《總體國家安全觀視域下檔案解密現實困境及對策》(檔案學通訊2023年第2期)作者:肖秋會 王玉 張博聞摘要:總體國家安全觀視域下,檔案解密面臨復雜的安全形勢和安全威脅。通過內容分析法和訪談法對檔案解密法律規制、檔案解密現狀及問題進行了全面調查和深入分析;運用扎根理論分析了檔案解密在意識、法律規制、組織協調、方法技術層面的制約因素;從五個方面提出了解決對策,即:以“黨管保密、依法治密”為基本政治原則,建立定密主體、檔案館、檔案主管部門和保密局“四方合作、動態協調”的常態化機制;完善政策法規體系;細化解密標準規范;統籌檔案解密與總體國家安全;運用檔案解密新技術和新方法,為突破檔案解密的現實困境提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