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合集 - 國家檔案局令第1號—第18號
國家檔案局 令 第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1999年5月5日國務院批準修訂,1999年6月7日國家檔案局第5號令重新發布。
為了貫徹開放檔案的方針,大力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為實施檔案法規,加強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監督職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檔案執法監督檢查,是指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貫徹實施檔案法規的監督檢查以及依法對違反檔案法規行為的查處。
國家檔案局 令 第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檔案法》第二條所稱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屬于國家所有的,由國家檔案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具體范圍;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征得國家檔案局同意后確定具體范圍。
為了建設覆蓋人民群眾的、內容豐富、結構合理的國家檔案資源體系,劃定各級各類檔案館收集檔案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全國檔案館設置原則和布局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 一條為便于企業正確界定文件材料歸檔范圍,準確劃分檔案保管期限,促進企業依法經營和規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為規范城市社區檔案(以下簡稱社區檔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國家檔案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令 第12號 《村級檔案管理辦法》
國家檔案局 令 第13號 :《機關檔案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統稱機關)檔案工作,推進機關檔案科學、規范管理,豐富國家檔案資源,為各項工作提供有效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國家檔案局 令 第14號 :《國家檔案局關于修改<電子公文歸檔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將第七條修改為:“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電子公文可以僅以電子形式歸檔。電子公文歸檔應當符合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的要求。”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電子公文形成單位應在電子公文歸檔時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進行檢查。
國家檔案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令 第15號 :《科學技術研究檔案管理規定》
承擔科研項目(包括科研課題,下同)研究、計劃管理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開展科研檔案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國家檔案局 令 第16號 :《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科學管理,確保檔案完整、安全與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務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國家檔案局 令 第17號 :《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辦法》
為規范國有企業在資產與產權變動中的檔案處置工作,確保檔案完整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職工切身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國家檔案局 令 第18號 :《鄉鎮檔案工作辦法》
為加強鄉鎮檔案工作,推進鄉鎮檔案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鄉鎮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