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檔案法》- 關于檔案信息化規劃和建設規定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納入信息化發展規劃,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并采取措施保障檔案信息安全。
【釋義】本條是關于檔案信息化規劃和建設的規定。當今世界,信息技術創新日新月異,以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為特征的信息化浪潮蓬勃興起。2016年,中辦、國辦印發《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綱要》,要求將信息化貫穿我國現代化進程始終,加快釋放信息化發展的巨大潛能,以信息化驅動現代化,加快建設網絡強國。這是制定信息化領域規劃、政策的重要依據。檔案信息化是國家信息化、地區信息化、行業信息化和機構信息化的重要組成,是檔案管理現代化的核心。本條所稱檔案信息化,是指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對檔案資源進行收集、管理和開發利用的系統性工作,其構成要素包括檔案數字資源、信息化基礎設施、應用系統、安全保障體系、信息化人才隊伍、信息化政策法規體系等。從工作層面可將檔案信息化劃分為檔案信息化環境建設和檔案信息化業務建設兩個方面。環境建設是指為檔案信息化建設提供全面保障的工作,具體包括體制和機制的完善、規劃和經費的支持、法規政策的健全、基礎設施的提供、社會服務體系的培育、人才的培養等內容。業務建設是指合理應用信息技術,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對電子檔案實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對傳統載體檔案進行數字化轉換,持續提升檔案數字資源整合管理、開發利用、服務共享的能力和水平,具體包括檔案數字資源建設與管理、檔案基礎設施建設與運行維護、應用系統建設與運行維護、安全防護體系建設與維護、檔案數字資源開發與共享利用服務等內容。負責檔案信息化環境建設的主要有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包括檔案主管部門、網絡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等;承擔檔案信息化業務建設的主體為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本條所稱電子檔案,是指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辦理、傳輸、存儲并歸檔保存的各種數字形式(格式)的信息記錄。電子檔案由內容、結構、背景信息組成。
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是指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自存儲于傳統載體上的、以模擬形態存在的檔案信息轉化而來的以數字形態存在的、計算機可以識別和處理的檔案信息。例如,從紙質檔案、傳統照片及錄音錄像檔案等轉換之后形成的文本、圖像、音頻、視頻、音視頻等數字信息,及其電子目錄等管理信息。
檔案數字資源是對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以及其他具有檔案屬性或檔案價值的數字資源的統稱。
1 各級人民政府檔案信息化規劃職責
首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認識檔案信息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將檔案信息化納入本級政府的信息化發展頂層設計、總體規劃和戰略行動計劃之中,把檔案數字資源作為信息資源建設和開發利用的重要內容,統一部署、同步設計、同步實施、二體推進,要為檔案信息化建設提供政策和人力、財力保障,為檔案信息化構建良好的實施和發展環境,確保檔案工作與信息技術融合發展,將檔案工作融入經濟社會各項工作中,檔案部門與其他部門互聯互通,逐步完成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轉換,實現電子文件應收盡收、應歸盡歸,實現檔案數字資源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共建共享。其次,各級人民政府在開展信息化工作過程中,要明確負責信息資源歸檔管理工作(包括相關制度和系統功能要求的制定)的主體單位為檔案主管部門,應當保障檔案主管部門對各類有保存價值的電子文件(電子數據)等數字資源的積累和歸檔以及長期保存和利用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再次,檔案安全關乎國家各個行業、各個領域和各個方面的安全,無論是損毀、滅失檔案實體還是泄露檔案所記載的特定信息,都將造成難以估量且無法彌補的損失。近年來,國家檔案局相繼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檔案安全工作的意見》《檔案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基本要求》《檔案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通報工作規范》《檔案數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規范》《檔案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工作指南》等規范性文件,并印發了《國家檔案局辦公室關于檔案部門使用政務云平臺過程中加強檔案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見》,對檔案數字資源安全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從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大局出發,為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以及重要電子檔案的異地備份管理提供組織保障、經費保障和人才保障。
2 各單位檔案信息化工作職責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將檔案信息化納入本單位信息化建設框架,保障檔案信息化建設的經費預算,落實信息化建設規劃頂層設計,指定承擔檔案信息化建設任務的部門、崗位和人員,建設或配備能夠滿足本單位檔案信息化水平的基礎設施和應用系統等,加強人防、物防、技防,保障檔案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