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檔案法》-關于檔案工作人員的規定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一條國家加強檔案工作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提高 檔案工作人員業務素質。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紀守法,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其中檔案專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釋義】本條是關于檔案工作人員的規定。
本條第1款規定,國家加強檔案工作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提高 檔案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做好檔案工作,離不開一支高素質的檔案工作人才隊伍。受各種因素制約,我國檔案工作人才隊伍還不能完全適應檔案事業發展的需要。《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檔案工作的意見》在列舉檔案工作還存在一些不適應之處時就指出,檔案干部隊伍素質需要進一步提高。
實踐中,很多地方未嚴格執行《地方各級檔案館人員編制標準(試行)》,普遍存在檔案工作領域不斷擴大、檔案數量激增,但同時人員保持原有數量不變甚至不增反減的情況;有的單位不設專職檔案工作人員,有的雖有檔案工作人員,但流動頻繁;有的檔案工作人員身兼數職,對檔案工作投入精力不足,專業水平不高,還有的檔案工作人員在更替時沒有辦理移交手續,無移交清冊,致使年代久遠的檔案丟失。
因此,要將檔案工作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健全培養機制,加大培養力度,培養一批與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檔案事業相適應的高層次、創新型專業人才,以人才培養帶動隊伍建設,促進檔案事業長遠發展、科學發展。
本條第2款規定,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紀守法,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其中檔案專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本款對檔案工作人員規定了一些要求,包括忠于職守,遵紀守法,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檔案工作承擔著為黨管檔、為國守史、為民服務的重任,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站穩政治立場,自覺做到忠于職守,遵紀守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關于深化檔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檔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明確了對檔案專業人員的要求:一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二是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檔案事業,認真鉆研業務。三是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能夠自覺運用新理念和新技術,提高 檔案工作水平。四是積極參加繼續教育,接受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檔案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一些具有保密要求的工作崗位,還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
同時,檔案工作專業性較強,涉及檔案整理鑒定、修復保護、編研利用、政策法規、標準規范和黨史國史研究等多個方面,只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才能勝任崗位,做好檔案工作。此外,本款還規定,檔案專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這有利于檔案專業人員弘揚“工匠精神”,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升專業知識與技能。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關于深化檔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檔案專業職務分為研究館員、副研究館員、館員、助理館員、管理員。需要注意的是,檔案專業人員的范圍比檔案工作人員的范圍要小,即有的檔案工作人員不屬于檔案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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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員
1.基本了解檔案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
2.基本掌握檔案專業基本知識、檔案基礎業務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工作,對檔案進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4.具備大學專科、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下同畢業學歷,從事檔案工作滿1年。
(二)助理館員
1.了解檔案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
2.掌握檔案專業基本知識、檔案業務工作方法和技能。
3.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夠對檔案業務問題開展基本研究。
4.具備碩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檔案工作滿1年;或者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管理員職稱后,在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滿2年;或者具備高中畢業學歷,取得管理員職稱后,在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滿4年。
(三)館員
1.比較熟悉檔案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
2.比較系統地掌握檔案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具備獨立開展檔案業務工作的能力和素質。
3.參與制定本單位規章制度、標準規范,提高了本單位檔案管理水平;具有檔案業務問題研究的能力,能夠制訂檔案工作方案。
4.能夠指導助理館員開展工作。
5.具備博士學位;或者具備碩士學位,取得助理館員職稱后,在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滿2年;或者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館員職稱后,在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滿4年;或者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館員職稱后,在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滿4年;或者具備高中畢業學歷,取得助理館員職稱后,在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滿7年。
(四)副研究館員
1.熟悉檔案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
2.系統掌握檔案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具備較高質量完成業務工作的能力和素質。
3.能夠制定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的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對檔案工作開展具有較強指導意義;具有較強檔案業務問題研究能力,有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術成果。
4.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館員的工作和學習。
5.具備博士學位,取得館員職稱后,在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滿2年;或者具備碩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館員職稱后,在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滿5年。
(五)研究館員
1.深刻理解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
2.全面掌握檔案專業基礎理論和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能夠將檔案工作與所在單位、行業進行深度融合,發揮引 領與示范作用,得到業內認可。
3.能夠創新性制定本單位、本行業的檔案工作規定和發展規劃;針對檔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決方案;具有較強檔案業務問題研究能力,有較高影響力的代表性技術成果,提出促進檔案事業發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4.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副研究館員的工作和學習。
5.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副研究館員職稱后,在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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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地方各級檔案館人員編制標準(試行)
國檔聯發[1985]2號
檔案館是黨和國家永 久保存檔案的基地,是社會各方面利用檔案信息資源的中心,屬于國家的科學文化事業機構,其工作人員列入國家事業編制。編制人數應隨館藏檔案(包括具體檔案價值的資料)數量的增減而相應增減。為了合理地確定檔案館人員編制,特制定本標準。
一、編制標準
1、以館藏檔案一萬卷(冊,折合上架排列長度約150米,即平均每卷、冊1.5厘米,下同)確定編制基數:地、縣(區)及縣級市檔案館五人,館藏不足萬卷,編制適當減少,但不少于三人;地區級城市檔案館七人;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它大城市檔案館十人。
2、館藏超過一萬卷不足三十萬卷的,其超過部分每五千卷增配一人;超過三十萬卷的,其超過部分每七千卷增配一人。
3、生活后勤工作獨立的檔案館,除按上述規定配備業務人員外,可按不超過業務人員的百分之二十增加編制。
二、本標準系根據全國一般情況制定的。通行兩種以上文字的少數民族地區,以及館藏外文檔案、少數民族文字檔案較多,或設有后庫等特殊情況的檔案館,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制主管部門根據情況適當增加編制。
三、職工因病無法堅持工作及離職學習人員需要定為編外人員時,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其他類型檔案館的編制,各地可參照本標準自行確定。
五、本標準自下達之日起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