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 誰是檔案開放審核工作的責任主體?
檔案開放是檔案工作的重要環節,依法開放檔案、促進檔案利用是發揮檔案部門作用、彰顯檔案工作價值、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人民群眾的重要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檔案館的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類檔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國家鼓勵和支持其他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檔案開放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十條規定,“館藏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館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共同負責。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并在移交時附具意見。”
相較《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章“檔案的利用和公布”新增檔案開放審核的直接規定。其中,第三十條規定,“國家檔案館應當建立館藏檔案開放審核協同機制,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進行檔案開放審核。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撤銷、合并、職權變更的,由有關的國家檔案館會同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共同負責;無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的,由有關的國家檔案館負責。
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并在移交進館時附具到期開放意見、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密級變更情況等。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開放審核工作的統籌協調。”
《國家檔案館檔案開放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國家層面出臺的對檔案開放工作作出的專門規定。《辦法》第二章規定了檔案開放的主體和范圍。其中,第六條規定,“國家檔案館負責各自分管范圍內館藏檔案的開放。國家對檔案開放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建立本地區館藏檔案開放審核協同機制,明確國家檔案館牽頭,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參與,雙方共同負責館藏檔案開放審核。館藏檔案開放審核的具體規定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由此可見,檔案開放審核工作涉及檔案主管部門、國家檔案館、檔案形成單位或移交單位。其中,檔案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檔案開放辦法、檔案開放審核相關規定及統籌協調工作,同時負責本地開放檔案的審批、?監督、指導,?確保整個開放審核過程的合規性。
國家檔案館、檔案形成單位或移交單位是開放審核工作的責任主體,承擔著協商確定檔案開放審核結果,確保檔案信息正確、?及時、?安全地向社會公開的責任。?具體來說:?
國家檔案館負責協調建立館藏檔案開放審核協同機制;制定開放審核標準;牽頭組織實施開放審核工作,包括?開放檔案審定,?開放檔案目錄編制等,并負責開放檔案的公布、利用及保護,?確保公開信息的規范性和便利性。?
檔案形成單位或移交檔案單位負責協同國家檔案館,開展檔案內容的初審或復審,?確保檔案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未移交進館檔案開放審核工作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
——以上內容來源于《檔案開放審核主題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