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以下內容來源:中國人大網
一、修訂的必要性
檔案作為黨和國家各項工作和人民群眾各方面情況的真實記錄,是促進我國各項事業科學發展、維護黨和國家及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自1988年施行以來,對加強檔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維護國家檔案資源安全,服務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和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檔案法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戰略部署已不相適應,迫切需要修訂。一是黨中央、國務院對檔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檔案工作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經驗得以總結,規律得以認識,歷史得以延續,各項事業得以發展,都離不開檔案。并要求新時期檔案工作要依法管理、走向開放、走向現代化。2015年7月,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習近平總書記3次提到檔案,強調“讓歷史說話、用史實發言”。李克強總理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對發展檔案事業提出明確要求,并強調對由于法規不健全而造成的一些地方推行電子檔案認定使用難、跨地區辦理難問題,要抓緊清理修改相關法律法規。201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檔案工作的意見》,要求進一步完善檔案工作體制機制,加大對檔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推動檔案事業科學發展。二是實踐中有一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首先,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各項工作形成的電子文件越來越多,傳統載體檔案的數字化數量巨大,檔案工作從傳統實體管理逐漸轉向數字管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法律予以明確。其次,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檔案工作內外部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需要在法律中明確歸檔范圍和檔案管理責任,以及機構變動時檔案如何處置。再次,長期以來檔案開放鑒定職責不明晰,影響了檔案開放進程,檔案“為民服務”的作用難以充分發揮,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相關制度。
2015年11月,國家檔案局向國務院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收到此件后,司法部廣泛征求了各地各部門意見,赴地方進行調研,召開企業座談會、專家論證會、有關部門協調會,并由國家檔案局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司法部會同國家檔案局對送審稿反復研究、修改,形成《草案》。《草案》已于2019年10月8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修訂工作總體思路
一是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強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管理責任,明確機構變動時檔案的處置。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立足實際完善相關制度。充分考慮我國檔案工作實踐基礎,集中力量解決突出問題,明確歸檔范圍,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特別是明確電子檔案的法律效力,完善監督檢查措施,充分發揮檔案工作為黨管檔、為國守史、為民服務的基礎性作用。三是堅持立法服務社會和人民群眾的價值取向,進一步為檔案開放和利用提供便利條件,增加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八章四十二條,比現行法(六章二十七條)增加二章(檔案信息化建設和監督檢查),增加十六條,修改十五條,刪除一條。
(一)完善檔案管理相關制度。一是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草案》第十一條)二是明確機關、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歸檔范圍,同時規定了非國有企業的檔案管理責任。(《草案》第十二條)三是明確機構變動時檔案移交制度。(《草案》第二十一條)此外,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將現行法中“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修改為“非國有的”,規定:非國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嚴禁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草案》第十九條)
(二)增加檔案信息化建設的規定。一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納入信息化發展規劃,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草案》第二十八條)二是明確電子檔案法律效力,規定:不得僅因為電子檔案采用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檔案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草案》第三十條)三是對檔案信息化內容作了具體規定:國家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推進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有條件的檔案館應當按照規定建設數字檔案館;國家推進檔案數字資源跨區域、跨部門共享利用。(《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三)擴大檔案開放與利用。提高檔案開放的效率,將檔案開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縮短為二十五年,并明確檔案開放鑒定制度,規定:館藏檔案的開放鑒定由國家檔案館會同檔案形成或者移交單位共同負責;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鑒定,由檔案形成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在移交前完成開放鑒定工作。(《草案》第二十三條)做好檔案開放與政府信息公開的銜接,規定:提前將檔案交檔案館保管的,移交檔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單位辦理;移交期限屆滿的,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檔案按照檔案利用規定辦理。(《草案》第十四條)
(四)增加檔案監督檢查的規定。明確監督檢查事項,并規定監督檢查措施: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查閱有關材料、詢問人員、記錄情況,對有關設施實施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草案》第三十六條)
此外,我們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