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來源:《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講解》,僅供參考學習,有任何問題敬請留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會計檔案的利用,是指以查閱、借出、復制、證明、咨詢、網絡推送等方式使用會計檔案的活動。相對于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的利用更加快捷方便,但安全隱患相對明顯。在對電子會計檔案進行復制時,需將電子會計檔案進行紙質打印,并加蓋檔案機構或檔案管理機構公章。會計檔案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發生情況的重要資料和證據,在有效利用的同時,還應確保檔案的安全和保密。因此,需結合本單位保密制度,建立完善的會計檔案利用管理制度。會計檔案利用管理制度一般應包括利用范圍、利用方式、利用有效時限、利用權限、審批程序、 登記制度等內容。利用檔案應按規定進行登記,登記的內容一般應包括序號、日期、檔號、題名、借閱部門、借閱人簽字、歸還日期、備注等內容。會計檔案原則上不得對外借出。遇特殊情形,如配合國家安全、司法、審計、監管等相關單位工作,依法依規必須對外借出會計檔案的,須按照單位檔案管理制度履行審批程序后辦理登記手續。電子會計檔案因其在使用時更容易被復制,各單位應嚴格控制電子會計檔案的借出頻次。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解讀】本條對會計檔案定期保管期限的設置進行了重新規范。為便于單位檔案的統一管理,并結合會計檔案的實際利用需求,本次修訂將會計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調整為10年、30年兩類,即將原附表1、附表2中保管期限為3年、5年、10年的會計檔案統一調整為保管期限10年,將保管期限為15年、25年的會計檔案統一調整為保管期限30年。其中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30年,其他輔助會計資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至10年。固定資產卡片的保管期限與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相關,其保管期限是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5年。有些使用期較長的固定資產,其卡片保管期限有可能達到70年以上,如建筑物固定資產使用卡片。此次對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的調整,主要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部分單位認為原定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太短,實務中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往往大大超過原定會計檔案保管期限。二是原定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特別是使用期超過檔案保管期限的資產,在其會計檔案保管期限達到后,仍在使用或存續,其會計檔案需要繼續被調閱查用,因而不宜銷毀。三是因應當前我國深化主體責任制度要求,原定會計檔案保管期限不能滿足問責追查的需要。四是實務中一些超過15年的憑證檔案和超過25年的賬本檔案仍舊被查閱利用,需要適當延長會計檔案保管期限。五是與紙質載體相比,會計檔案電子化后,對庫房等物理空間占用較少,保管成本大幅降低,為延長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提供了便利。六是原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定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等 五種,種類繁多,實際工作中不好掌握,反而影響了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相關規定的實施效果。七是與《機關文書檔案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8號)、《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等國家檔案制度關于檔案保管期限的相關規定協調一致,國家檔案局第8號令將機關文書檔案定期保管期限設置為30年和10年,國家檔案局第10號令將企業所有檔案的定期保管期限設置為30年和10年。對于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的起算時間,應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如2014年形成的會計資料,當年裝訂,其保管期限應從2015年1月1日起算,而不是以其裝訂時間起算。對于部分長期無法歸檔的會計資料,其保管期限應從其實際歸檔后的次年起算。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應當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解讀】本條對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的靈活處置原則進行了規定。本條是對第十四條的補充。即各單位在劃分檔案保管期限時,可不限于永久、30年、10年三個時間期限,而可根據自身實際需要,劃設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但其劃設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新《管理辦法》規定的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要求。如,應劃分為永久的會計檔案不得定為50年,應劃分為30年的會計檔案不得定為低于30年的保管期限,但可以定為35年或40年的保管期限。單位的會計檔案如不能與新《管理辦法》附表中的各類會計檔案名稱一一對應,可以根據會計檔案的使用價值劃定保管期限。如具有憑證價值的會計檔案應參照憑證類會計檔案,最低保管期限為30年。